水务咨询业务介绍


1.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而制定的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的整治率,水土流失的控制率,土壤流失的控制率,植被恢复系数以及林草的覆盖率等具体内容。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水土保持监测: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及频次作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作出评价,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解决。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是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年末的六项指标验收的重要依据。业主在申请要是水土保持设施时,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水土保持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以专业化资格单位为活动主体的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技术成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主要技术规范(标准)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水资源评价导则》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有较规范的编制格式,其形式与内容因取水水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与一项具体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具有显著的差异。

5.防洪评价: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防洪评价报告书是防洪评价服务活动的主要技术产品,具有较规范化的编制格式。
防洪评价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8号主席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号主席令),根据该法,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